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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09:56:14
海关主动披露制度权威解读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替代了2019年第161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61号公告”),对涉税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事项相关处理规则进行了更新。
比较两个公告可以发现,“54号公告”放宽了对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标准,优化了主动披露制度在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适用措施,释放了鼓励引导企业自主合规的积极信号。“54号公告”出台后,笔者受上海进出口商会邀请,专门就新政策的主要变化进行了介绍,总结为“四大利好”如下:
“54号公告”海关主动披露新政策已经实施3个多月了,但“54号公告”仅五条、600余字,进出口企业在适用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通过向海关总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得的海关总署关于主动披露制度具体执行的规定,就企业提出的七个适用问题予以解答。
答:自2014年起,总署为鼓励企业主动披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54号公告”是相关制度体系中的最新补充。因此,对于无法适用“54号公告”的主动披露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有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应当适用其规定;总署规范性文件有细化标准的,应当按照其标准适用。
答:需要结合具体涉税违规事项,一般而言,“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为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缴纳税款之日或者货物放行之日。
提问四:进出口企业的涉税违规行为发生已经超过一年的期限,一年以内的违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54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答:“5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是为了防范个别企业对同一种商品的同一类违规行为反复被披露。比如对于同一商业合同项下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反复主动披露,除首次外,后续主动披露不予适用“54号公告”有关规定。
答:企业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企业应在主动披露报告表中,明确写明在海关对企业披露的违规行为漏缴、少缴税款予以计核后,按照海关规定办结海关手续,缴纳税款。
企业披露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企业应在主动披露报告表中,明确写明按照海关规定办结海关手续,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改正,已实际退税的,需提交已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的相关材料。
提问七:企业在2022年6月1日已向海关主动披露相关涉税违规行为,应当适用“161号公告”还是“54号公告”?
答:“54号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曰,“161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2年7月1日后受理的涉税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5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于2022年7月1日前已受理未办结的涉税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16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如适用“54号公告”更有利于主动披露企业的,适用“54号公告”。
54号公告有条件地拓宽了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为企业处理涉税违规行为、加强企业合规管理能力提供了有效路径。基于我们的实践经验,建议进出口企业建立定期复核的企业合规制度,如发现关务违规事项,应及时充分收集支持主动披露的证据材料,积极评估违规行为性质及影响, 合理善用主动披露制度,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盈科上海合伙人、执业律师、海关法律事务部副主任,2019年由海关公职律师转社会律师。擅长归类、审价、原产地、减免税等各项海关事务法律服务,提供进出口业务的合规咨询,处理海关的归类、价格等核查,在应对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海关复议、走私犯罪辩护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盈科上海执业律师,毕业于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协助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海关审价、海关稽查、企业认证、行政处罚、主动披露等,为企业处理国际贸易争端,并为走私大要案当事人辩护。
同济大学法律硕士,盈科全国涉外法律服务储备人才。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国际投资与贸易bwin官方网站、民商事争议解决、协助企业开展减免税筹划、海关审价、海关稽查、AEO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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